权力基本编码 36100402902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000MB1A12045P336100402902001
办事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同级授权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处(科)室 公共服务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000MB1A12045P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其他经济发展局发展规划组90日
听证行政审批局公共服务组30日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承诺办结时限 7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A区窗口
  • 窗口地址
    江西省赣江新区人民大道1299号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
  • 工作时间
    工作日及法定节假日:09:00—12;00;13:30—17:00 工作日中午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如下: 工作日中午:12:00-13:30
  • 电话号码
    0791-87700023
  • 咨询邮箱
    ggfwz@gjxq.gov.cn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组
  • 窗口地址
    江西省赣江新区人民大道1299号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二楼
  • 工作时间
    工作日:09:00—12;00;13:30—17:00
  • 电话号码
    0791-87700019
  • 投诉网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其他
权限划分 无。
行使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n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第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则。\n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2〕2号)附件1第5项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实施机关:省发改委。\n 4.《江西省定价目录》(赣发改价调〔2018〕310号)序号3 定价项目:供排水 定价内容: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定价部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CK,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属于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受理的定价权限范围。2.申请资料齐全。
【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修订版)(201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201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第二条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则。查看详情
《江西省定价目录》(赣发改价调〔2018〕310号)赣发改价调〔2018〕310号序号3江西省发噶为定价项目:重要专业服务 定价内容:普通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定价部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全国人大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查看详情
请依序选择情形
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进行非情形申报,查看材料请点击 → 查看全部材料
提交情形
查看我的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其他信息
查看更多流程信息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问题请示文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案(1)请示件应附申请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