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00012301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000MB0534926N300012301800003
办事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处(科)室 公共服务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000MB1A12045P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专家评审饮用水卫生专家库专家评审1天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承诺办结时限 10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包含委托咨询评估或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A区窗口
  • 窗口地址
    江西省赣江新区人民大道1299号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工作日及法定节假日:09:00—12;00;13:30—17:00 工作日中午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如下: 工作日中午:12:00-13:30
  • 电话号码
    0791—87700023
  • 咨询邮箱
    ggfwz@gjxq.gov.cn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组
  • 窗口地址
    江西省赣江新区人民大道1299号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二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工作日:09:00—12;00;13:30—17:00
  • 电话号码
    0791-87700019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公共安全;医疗卫生;医疗卫生;检验检疫
审批结果名称 卫生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CK,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本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办卫生许可。
行使内容 设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1.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县(市、区)区域内的,由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承办卫生许可。 2.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本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办卫生许可。
审批结果有效期 4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规范; 3、供水单位饮用水供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要求。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修正本)(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全国人大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查看详情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17日修订,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4月17日修订,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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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结果样本
问题申请表填写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案申请表要有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不能照抄范本,否则会造成内容与申请人实际情况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