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基本编码 | 36012500200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000MB1A12045P336012500200601 | |||
| 办事对象 | 营利法人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登记型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 责任处(科)室 | 市场服务组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000MB1A12045P |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 特殊程序名称 | 特殊程序办理人 | 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 ||||
| 专家评审 | 社会事务审批二科 | 15个工作日 |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全年均可办理 | ||||
| 受理期限 | 当场受理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 法定办结时限 | 45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 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合专家审查和复核意见等相关材料,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n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两年。 |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 |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江西省赣江新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专区B06、B07窗口
-
窗口地址江西省赣江新区人民大道1299号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B06、B07窗口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1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3:3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电话号码0791-87700026
-
咨询邮箱无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窗口地址江西省赣江新区人民大道1299号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电话号码0791-87700025
-
投诉网址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
| 审批结果名称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 是否支持通办 | 不支持通办 | |||||
| 是否支持网办 | 不支持网办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 服务渠道 | CK,JXZWFWW,ShiTiDaTing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不需要现场勘验 |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 |||
| 权限划分 | (一)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n1.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n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n(二)省安监局负责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n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n2、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仅限生产类);\n3、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仅限生产类,包括中间产品、副产品为剧毒化学品);\n4、中央驻赣及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仅限生产类);\n5、跨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的建设项目;\n6、国家应急管理部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n危险化学品经营类建设项目按照省安监局《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经营和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18〕19号)执行。\n(三)设区市安监局负责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n1、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n2、受上级机关委托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
| 行使内容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2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本省 |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