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1600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000MB177944X23000116056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责任处(科)室 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000MB177944X2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专家评审15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组
  • 窗口地址
    赣江新区儒乐湖大街399号9栋205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1-87378728
  • 咨询邮箱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 窗口地址
    赣江新区儒乐湖大街399号9栋204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1-87378729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环保绿化;环保绿化
审批结果名称 《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复函》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未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QiTa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批。
行使内容 负责本辖区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审批结果有效期 无限期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不在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4、入河排污口设置不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5、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防洪要求的; 6、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7、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主席令第87号第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查看详情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第二十四条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口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口进行普查登记。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示牌,注明排污口设置单位、监督电话、排污所在水功能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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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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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关于设置权限内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批复结果样本
问题申请表格哪里下载?
答案答:表格我们有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可以下载。
问题应该提交多少份申请表格?
答案答:表格提交一式二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一并提交给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