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31003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000MB0534926N336013100300104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处(科)室 市场服务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000MB1A12045P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勘察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处5工作日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十七条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优化审批服务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江西省赣江新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专区B06、B07窗口
  • 窗口地址
    江西省赣江新区人民大道1299号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B06、B07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1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为: 工作日中午:12:00-13:3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电话号码
    0791-87700026
  • 咨询邮箱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窗口地址
    江西省赣江新区人民大道1299号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电话号码
    0791-87700025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准营准办;设立变更
审批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CK,JXZWFWW,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负责辖区内机关和学校食堂、中央厨房及大型的餐饮配送服务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业务。
行使内容 负责辖区内机关和学校食堂、中央厨房及大型的餐饮配送服务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业务。
审批结果有效期 5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予批准的条件】 1.不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查看详情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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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进行非情形申报,查看材料请点击 → 查看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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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2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1结果样本
问题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案申请材料需要加盖公章,同时不能完全按照范本填写;《申请表》填写应完整、准确,如餐饮企业,主体业态勾选“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表》中“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填写的设备应与企业实际一致并完整填写。